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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道德力量 赋能文明实践 ——《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来源:新乡日报 发表时间:2022-06-29 浏览次数: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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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5月26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乡市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以法治厚植道德根基、赋能文明实践、弘扬善举义行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关键治理举措。《条例》依据《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乡市具体实际制定而成,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将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价值要求贯穿到道德建设和文明实践的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体现了中央精神与地方经验的完美融合、道德认知与文明行为的知行合一、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的奖惩并举、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的双管齐下。
       亮点之一:以公民道德浸润文明行为公民对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守以及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总是与某种震慑力联系在一起的,这种震慑力可能是来自于某种道德信仰的统摄力或是来自于某种刚性规范的威慑力。道德规范仅仅依赖于人格魅力和良心权威发挥作用是相当脆弱的,这种内在的柔性的动机力量难以承担把道德信仰转化为文明行为之重任,必须借助制度安排才能守住道德底线。《条例》从文明行为的基本道德规范和具体生活方式入手,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中关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主要内容细化转化为具体文明行为条文,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维护公共秩序”“文明出行”“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经商”“文明上网”“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定,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促进人们养成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习惯。播种文明行为,收获道德习惯。《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向上向善的道德正能量作为文明行为主基调,以公民道德规范浸润社会文明行为,以刚性制度安排促进文明习惯养成,使得道德生活与文明行为互为表里、相得益彰。
       亮点之二:以先进群体厚植文明风尚城市精神承载着一座城市的历史荣光、集体记忆和文化认同,其中所蕴含的品位格调是备受市民关注推崇的价值追求、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新乡是一个文明之城、美德之城、模范之城、好人之城,典型辈出、群星灿烂的“新乡先进典型群体现象”是新乡这座全国文明城市的亮丽名片和金字招牌。《条例》把“弘扬厚善、崇文、敬业、图强的新乡城市精神,传承新乡先进群体精神”作为地方经验特色贯穿其中。《条例》多次提及“新乡先进群体”,并且专门列条强调“鼓励开展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新乡先进群体”是由共产党员楷模、基层村官榜样、公民道德模范和创业致富先锋积聚而成的先进典型高地,每个先进典型都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杰出代表和生动教材。新乡先进典型群体催人奋进的榜样效应正在聚变为先进典型层出不穷、遍地开花的群体效应,裂变为全社会学习先进典型、争当先进典型的社会效应。《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建立新乡先进群体现场教学点和教育基地,学习和宣传新乡先进群体精神”,同时,要求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史来贺、吴金印、裴春亮、买世蕊等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的价值追求、优秀品质、行为取向必将成为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的宝贵精神财富和不竭动力源泉。
       亮点之三:以志愿服务赋能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新时代文明实践的主要活动方式。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对促进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援等领域的文明行为,有着重要而又深远影响。《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志愿服务体系,培育专业志愿队伍,完善联动配合、信息共享、培训演练等工作机制。这是因应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文明行为促进的应急措施和工作安排。《条例》指出要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统筹协调,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安全、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文明行为促进需要积极赋能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的社会生态系统,建好专业齐备的志愿服务队伍、打造优质实用的志愿服务项目、健全志愿服务机制,持续提升动员、整合、引导、服务、创新和保障能力。《条例》提出建立包括优秀志愿者在内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其在就医、子女就学、参观游览、交通出行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礼遇。《条例》对优秀志愿者的褒奖机制和礼遇制度有利于志愿服务队伍快速壮大、志愿服务组织不断发展、志愿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文明行为促进需要在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精准化、常态化、便利化、品牌化上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亮点之四:以立破并举涵养文明生态文明行为的促进需要遵循道德建设规律,坚持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并举,既要弘扬树立新风正气,又要治理祛除歪风邪气。《条例》强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对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窗口单位、相关行业协会、教育部门、学校、家庭提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对银行、医院、车站、商场、旅游景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提出服务标识、便民设施、监控措施等管理要求。《条例》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这些侧重“积极倡导”的文明行为促进条款体现了文明生态“重在建设”,但是仅靠教育引导和正向激励,并不能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人们是否遵守道德以及遵守何种道德都倾向于利弊权衡的结果。造成不文明行为频发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败德失德者受到惩治概率偏低、付出代价成本很小,相应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也无形中加大了不文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正所谓“人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上正义这条路上来的”。为此,《条例》重点安排了“有效治理”方面条款,旨在有力惩治那些挑战道德底线、突破人设极限的失德败德行为。《条例》明确提出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清单内容。针对不文明行为突出问题开展重点专项治理,能够切实发挥惩戒警示教育作用,不断净化社会文明生态环境。《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人可以通过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这体现了《条例》对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依然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惩罚惩戒只是辅助手段,教育引导才是根本目的。《条例》针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可能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设置问责追责条款以避免文明执法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条例》是新乡市推进文明创建方面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新乡市今后一段时间文明行为促进和公民道德治理的一个工作抓手。《条例》出台标志着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有法可依”的崭新阶段。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实施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需要在文明实践中去执行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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