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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

来源:新乡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6-14 浏览次数:4484

    1.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2.发放和申领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残疾人户口所在地县(区)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残疾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在发证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向地(市)残联报审,留存管理残疾人证办理申请、医学残疾类别、等级等档案资料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地(市)级残联负责所属县(区)级残联报送证明件、医学残疾鉴定材料和程序的审核,加印批准机关公章和压照片钢印,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区)残联办证工作。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对明显残疾,依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县(区)级残联可直接提出评定意见,并在备注栏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报地(市)级残联审核批准;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需经指定的县(包括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鉴定,由县(区)级残联认定并报地(市)级残联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