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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知识

来源:新乡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6-12-22 浏览次数:1519

    1、 残疾人证有何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其效用主要体现在: (1)认定残疾人的身份及其残疾类别、程度;(2)残疾人凭此证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
  2、 人民法院在保护残疾人台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方面有哪些规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制定实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当事人(包括残疾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予以缓、减、免收诉讼费。 1997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2000年7月12日,又颁布实施《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其中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孤儿院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