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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维权法律知识手册(一)财 产 权

来源:新乡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6-14 浏览次数:1722

    财 产 权

    什么是侵权行为?残疾人面临侵权行为如何处理?
  侵权行为,顾名思义是侵犯权利的行为。在法律上,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者并不矛盾。侵权行为是对民事主体的侵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的补救。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事责任是对行为人的惩罚。在发生侵犯行为时,法律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特在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其中,侵权行为人是债务人,而受害人是债权人。
  侵权行为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以侵害对象不同,可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按致害人的人数多少,可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按侵权人行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一般的侵权行为都是致害人以积极行为作出的,但对负有法定或职务上积极行为义务的人该行动时不行动,也可构成侵权。例如铁路扳道工未实施扳道行为致火车出轨。但一般人见死不救也只是负有道义上责任,在法律上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最常用的分类是依据致害人承担责任主观上是否要有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是特殊侵权行为。
  承担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有损害事实。无损失就不承担责任。损失包括物质上损失和精神上损失。物质上损失可能是致害人侵犯受害人财产引起的,如纵火烧毁房屋;也可能是侵犯受害人身体引起的,如打人致伤花费的医疗费。精神上损失如人格受侮辱、名誉受损等。(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行为人还不一定承担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才承担责任。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都属合法行为,不承担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甲打伤乙,后乙死亡,但经鉴定死亡是因为乙已到肝癌晚期。甲就不能对乙的死亡负侵权责任。或乙仅是轻伤,由于医生丙的重大医疗事故致乙死亡,甲也不能对乙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但对因伤而花费的医疗费,与甲的行为就有因果关系。上述三个条件是构成侵权行为责任的客观条件。但是具备上述条件仍不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下面两个条件。(4)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及智力有残疾的成年人因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不承担责任。(5)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明知自己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指该注意而没有注意,违反注意义务。一般来说过错大小,对侵权人承担责任影响不大,但是在受害人本身也有过错时,可适当减轻行为人责任。以上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对特殊侵权行为来说没有第(5)个要求。
  残疾人因为肢体、语言、视觉等方面存在障碍,因此容易受到伤害。面临侵权行为时,残疾人要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要敢于同侵权行为做斗争。残疾人面临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要积极寻找法律救济,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尤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要掌握几种特殊侵权行为。(1)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2)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4)从事高空、高压、易燃、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5)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7)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白己没有过错的除外。(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9)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主行为的,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帮助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第三,要合理确定赔偿范围。(1)对财产侵害造成的损失,要全部赔偿。能返还原物的,返还原物;原物损坏能修复的要尽量修复;修复后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应给予相应补偿;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可用同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或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质价值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例如破坏营业用机动车辆时,除应当赔偿机动车本身的损失外,还应赔偿利润损失。(2)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可分为三种情况:经治疗后可以恢复健康,不会留下伤残的一般伤害,应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治疗期间必要的护理费和交通费、误工工资或劳动收入;经治疗后不能恢复健康,导致人身残废的,除上述费用外,致害人还要承担生活补助费、有必要安装的假肢、假眼等助残器件的费用及需更换助残器件的费用;致人死亡的,致害人除承担抢救费用外,还应支付丧葬费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并应支付受害人家属一定精神慰抚金。(3)精神损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给予物质赔偿。目前只有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及荣誉权及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时才赔偿损失,但赔偿数额一般不宜过高。